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偵查是指偵查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在我國,偵查是全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個獨立訴訟階段,在刑事訴訟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國家專門機關同犯罪作斗爭的重要手段。一般情況下,偵查從立 案開始,終結于對案件作出是否
起訴的結論。刑事案件立案以后,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能夠查明案情、查獲犯罪嫌疑人,收集確定、充分的證據,為檢察機關提起 公訴和人民法院進行審判作好充分的準備和奠定堅實的基礎。 刑事訴訟中的偵查階段,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偵查主體具有特定性 偵查權只能由法定的國家偵查機關行使,在我國,享有偵查權的機關有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和監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2條 第1項的規定,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由此可見,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偵查主體主要 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條、第225條的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時,可以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偵查權;對于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分別由軍隊保衛部門和監獄進行偵查。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機 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偵查權。 (二)偵查內容的法定性 偵查活動的內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專門調查工作 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其中專門調查工作是指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的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 證、鑒定、通緝等活動。所謂有關的強制性措施是指為保證專門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偵查機關所采取的拘傳、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拘留和
逮捕等強制性限制人身 自由的措施。 (三)偵查活動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 偵查的順利進行,有利于偵查機關及時發現和收集與案件有關的各種證據,查明案件事實,并查獲犯罪嫌疑人。同時,由于偵查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必然會形成對公民的人身、財產權益某種程度的影響,因此,偵查機關在進行偵查活動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