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要件是什么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商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
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
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
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
合同主體是不同的,
合同主體是
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
合同權利并承擔
合同義務的人。2、雙方當事人訂立
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
合同,是指訂立
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于
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
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訂立的
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
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3、當事人必須就
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
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后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4、
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要約承諾是
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
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
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
合同未成立。
合同是從
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
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二、
合同成立與
合同生效有區別么
合同成立并不意味著
合同就生效,
合同成立與
合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區分
合同成立與
合同生效有很大的實踐意義,兩者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構成條件不同。
合同成立的條件包括: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當事人就
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至于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則在所不問,它著重強調
合同的外在形式所表現。
合同生效的條件主要有: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2、法律意義不同。
合同成立與否基本上取決于當事人雙方的意志,體現的是
合同自由原則,
合同成立的意義在于表明當事人雙方已就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取得共識。
合同能否生效則要取決于是否符合國家法律的要求,體現的是
合同守法原則,
合同生效的意義在于表明當事人的意志已與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實現了統一,
合同內容有了法律的強制保障。3、作用的階段不同。
合同成立標志著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協議,
合同內容所反映的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明確。
合同生效表明
合同已獲得國家法律的確認和保障,當事人應全面履行
合同,以實現締約目的。簡單地說,
合同的成立標志著
合同訂立階段的結束,
合同的生效則表明
合同履行階段即將開始,它是
合同履行的前提,又是
合同履行的依據。4、責任形式不同。
合同的成立,如果當事人要承擔的責任就是締約過失責任,所謂的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
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損失,則應承擔民事責任。
合同的生效,如果當事人要承擔的責任就是
違約責任,所謂的
違約責任,也稱為違反
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
合同當事人因不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向對方承擔的民事責任。包括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
違約金及適用定金罰則等。
合同首先要成立,之后才能說是否生效的問題。雖然很多時候我們說
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也有一部分
合同,在成立的時候發現并不滿足生效要件,這種情況下只能說該
合同僅僅是成立了,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是屬于無效
合同,也要可能是效力待定
合同,當然還有可能是可撤銷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