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疏忽導致孩子傷亡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一般是不需要的,監護人疏于履行監護職責導致被監護人傷亡,依據現有法律,依法不承擔刑事責任我國立法對家庭關系的調整相對簡單粗糙,監護制度和未成年人保護的規定大多散見于各部門法條文之中,其政策性價值遠大于實用性追求,且規定較為原則,缺乏現實可操作性。制度適用范圍的局限和配套舉措的不足,使得法律對于未成年人優先保護的立法初衷難以通過相關制度的實際落實發揮應有的保障性作用。對于因監護人嚴重過失的疏忽失職行為將孩子置于危險境地造成嚴重傷亡后果的情況,通常可以將該監護人視為最終傷害結果的直接侵權行為人。然而當前國內立法尤其是刑法對此問題尚缺乏明確規定,導致實踐中的責任追究缺乏具體條文的支撐,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二、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方面?1、供吃、穿、住、
醫療等條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體的健康;2、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3、對未成年人的思想、行為進行正確的教育、引導和管理,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4、保證未成年人接受學校科學、文化等知識教育;5、照顧未成年人的生活;6、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7、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與其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8、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訴訟;9、保證未成年人不得早婚;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11、保障未成年人與監護人共
同居住;12、公安機關匯報和請求幫助;13、代為賠償;14、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做童工。其實近些年來,因為監護人疏忽,給未成年人造成的各種無法挽回的后果,類似于這樣的案例也非常的多,但只要沒辦法證明是監護人故意導致這樣的結果的,國家有關部門不會去追究監護人的任何法律責任。包括監護人是否有履行的監護職責,這也很難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