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原則有哪些 一、
合同履行原則的概念
合同履行的原則,是指法律規定的所有種類
合同的當事人在履行
合同的整個過程中所必須遵循的一般準則。根據中國
合同立法及司法實踐,
合同的履行除應遵守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則外,還應遵循以下
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則,即適當履行原則、協作履行原則、經濟合理原則和情勢變更原則。
二、
合同履行的原則有哪些
(一)適當履行原則
適當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應依
合同約定的標的、質量、數量,由適當主體在適當的期限、地點,以適當的方式,全面完成
合同義務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第一,履行主體適當。即當事人必須親自履行
合同義務或接受履行,不得擅自轉讓
合同義務或
合同權利讓其他人代為履行或接受履行。第二,履行標的物及其數量和質量適當。即當事人必須按
合同約定的標的物履行義務,而且還應依
合同約定的數量和質量來給付標的物。第三,履行期限適當。即當事人必須依照
合同約定的時間來履行
合同,債務人不得遲延履行,債權人不得遲延受領;如果
合同未約定履行時間,則雙方當事人可隨時提出或要求履行,但必須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第四,履行地點適當。即當事人必須嚴格依照
合同約定的地點來履行
合同。第五,履行方式適當。履行方式包括標的物的履行方式以及價款或酬金的履行方式,當事人必須嚴格依照
合同約定的方式履行
合同。
(二)協作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在
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互助合作共同完成
合同義務的原則。
合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不僅僅是債務人一方的事情,債務人實施給付,需要債權人積極配合受領給付,才能達到
合同目的。由于在
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債務人比債權人更多地應受誠實信用、適當履行等原則的約束,
協作履行往往是對債權人的要求。協作履行原則也是誠實信用原則在
合同履行方面的具體體現。協作履行原則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要求:第一,債務人履行
合同債務時,債權人應適當受領給付。第二,債務人履行
合同債務時,債權人應創造必要條件、提供方便。第三,債務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合同義務時,債權人應積極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就擴大的損失自負其責。
(三)經濟合理原則
經濟合理原則是指在
合同履行過程中,應講求經濟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
合同效益。在市場經濟社會中,交易主體都是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體,因此,如何以最少的履約成本完成交易過程,一直都是
合同當事人所追求的目標。由此,交易主體在
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應遵守經濟合理原則是必然的要求。該原則一直為我國的立法所認可,如《紡織品、針織品、服裝購銷
合同暫行辦法》規定,供需雙方應商定選擇最快、最合理的運輸方法。
(四)情勢變更原則
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若非因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構成
合同基礎的情勢發生重大變更,致使繼續履行
合同將導致顯失公平,則當事人可以請求變更和解除
合同。
所謂情勢,是指
合同成立后出現的不可預見的情況,所謂變更,是指“
合同賴以成立的環境或基礎發生異常變動。我國學者一般認為,變更指的是構成
合同基礎的情勢發生根本的變化。在
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現某種不可歸責于當事人原因的客觀變化會直接影響
合同履行結果時,若仍然要求當事人按原來
合同的約定履行
合同,往往會給一方當事人造成顯失公平的結果,這時,法律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
合同而免除
違約責任的承擔。這種處理
合同履行過程中情勢發生變化的法律規定,就是情勢變更原則。
情勢變更原則實質上是誠實信用原則在
合同履行中的具體運用,其目的在于消除
合同因情勢變更所產生的不公平后果。自上世紀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由于戰爭的破壞,戰后物價暴漲,通貨膨脹十分嚴重。為了解決戰前訂立的
合同在戰后的糾紛,各國學者特別是德國學者借鑒歷史上的“情勢不變條款”理論,提出了情勢變更原則,并經法院采為裁判的理由,直接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經過長期的發展,這一原則已成為當代
合同法中的一個極富特色的法律原則,為各國法所普遍采用。我國法律雖然沒有規定情勢變更原則,但在司法實踐中,這一原則已為司法裁判所采用。因此,情勢變更原則,既是
合同變更或解除的一個法定原因,更是解決
合同履行中情勢發生變化的一項具體規則。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針對“
合同的履行原則有哪些”這個問題所做的相關總結。從以上內容中不難看出,
合同履行有四大原則,其中適當履行原則是
合同主體經常用到的原則。在此,我們還要提醒您,在使用不同的履行原則簽訂
合同時,還是注意法院
管轄,選擇有利
管轄范圍,可以在今后產生矛盾時,為雙方當事人提供訴訟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