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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辦法
鐵路
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系統
合同管理工作,維護鐵路各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
合同法》、《鐵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
合同是指鐵路企事業單位之間及其與路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簽訂的
合同。
第三條 鐵路
合同管理是鐵路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鐵路
合同管理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簽訂
合同,保證
合同的合法性;
(二)切實履行
合同,提高
合同的履約率;
(三)及時處理
合同糾紛,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各單位應當重視
合同管理工作,加強對
合同管理工作的領導,完善
合同管理制度,健全
合同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
合同管理人員,提高
合同管理水平。
第五條 各單位的計劃、財務、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支持和配合
合同管理部門做好本單位的
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門的職責
第六條 鐵道部政策法規司負責全路
合同歸口管理工作。其基本職責是:制定全路性的
合同管理規章制度;定期檢查監督
合同管理情況,指導全路
合同管理工作;幫助處理對全路有重大影響的
合同糾紛案件;組織調解鐵路內部企事業單位之間的
合同糾紛。
第七條 鐵路企事業單位的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為本單位的
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未設法律事務機構的,應指定一個部門負責
合同的歸口管理工作,并定期向上一級
合同管理機構報告。
合同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
執行國家有關
合同及
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本單位
合同管理實施辦法,建立
合同管理制度,負責
合同管理日常工作;
(三)參與本單位重大
合同的論證、起草、談判和簽訂工作,監督檢查本單位和下屬單位
合同的履行;
(四)統一管理本單位
合同專用章,建立
合同專用章使用制度;
(五)協助單位法定代表人辦理法人委托授權手續;
(六)處理本單位內部的
合同糾紛,參與經濟糾紛案件的仲裁活動和訴訟活動;
(七)負責對單位各部門和下屬單位
合同管理人員的法律培訓,并對他們的
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八)建立
合同管理臺賬,定期向上一級
合同管理部門和本單位領導報告
合同管理工作的情況。
第八條 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都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
合同管理員。
合同管理員應當具有一定經營管理知識,并經過必要的法律業務培訓,未經培訓,不得上崗。
合同管理員的基本職責是:
(一)管理本部門的
合同;
(二)參與本部門
合同的談判和簽約;
(三)組織或者參與處理本部門的
合同糾紛。
第三章
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九條 簽訂
合同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堅持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條 各單位對外簽訂
合同應由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托授權的代理人進行。
委托代理人簽訂
合同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發“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并在委托書中明確委托代理的權限和期限,加蓋本單位的公章。
委托代理人代表單位簽訂
合同,必須在授權范圍及期限內行使代理權,禁止越權代理。
第十一條 簽訂
合同前,應審查對方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并與對方互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及《營業執照》等有關文件。
第十二條
合同內容涉及單位內部不同部門的,主辦部門應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再行簽約;需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必須經過批準后,才能簽約。
第十三條 在簽訂正式
合同文本前,
合同管理部門或
合同管理人員應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
簽訂重大及法律關系復雜、涉外
合同,從可行性論證到簽訂
合同階段,應有企業法律顧問參加。企業法律顧問要對
合同文本合法性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
第十四條 簽訂
合同,除能即時清結者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五條 簽訂
合同應以法人名義進行。除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外,應當加蓋雙方單位
合同專用章,并明確
合同的生效條件。
第十六條
合同設立擔保的,應明確擔保的方式和范圍,可以作為主
合同的一個條款,也可以簽訂獨立的擔保
合同,作為主
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條
合同的內容要合法可行,主要條款完備,權利義務明確,責任分明,文字表達準確。
第十八條 對談判過程中的電報、電傳、信函、圖表等電文數據資料,要注意保管。如有不同意見,要立即回復對方,不得拖延,避免造成經濟損失。
第十九條 簽訂
合同后,應當全面履行
合同。如
合同不能履行,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影響
合同履行時,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注意保存有關證據。
第二十條 發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合同時,
合同經辦人員除催促對方繼續履行外,應立即將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合同的情況及時報主管領導和
合同管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
合同管理部門和
合同管理人員應隨時監督檢查
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依法變更
合同。
鐵路單位發生需要變更
合同的情況時,應當書面通知對方,并說明理由。
鐵路單位在接到對方要求變更
合同的通知時,應當立即審查對方的理由是否正當;如果符合變更條件,同意變更的,應當簽訂變更協議。因變更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向對方提出索賠。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可以依法解除
合同。
鐵路單位發生需要解除
合同的情況時,應當書面通知對方,并說明理由。
鐵路單位在接到對方解除
合同的通知時,應當立即審查解除
合同的理由是否正當;如果因解除
合同而損害了自身利益,應當向對方提出書面索賠請求。
第五章
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發生
合同糾紛后,簽訂
合同的部門或經辦人員應及時通報
合同管理部門和主管領導,并積極參與糾紛的處理。
合同管理部門處理
合同糾紛時,有關部門應給予協助。
第二十五條 與路外單位發生
合同糾紛的,如需經仲裁或訴訟解決的,統一由
合同管理部門組織登記、審查和辦理授權委托手續。重大的、比較復雜的經濟糾紛案件,應由法定代表人授權企業法律顧問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發生
合同糾紛后,要先通過協商解決。屬于鐵路內部的糾紛,先由爭議雙方共同的主管單位的
合同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按法律程序辦理;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制作調解書。雙方應自覺履行調解協議。不
執行協議的,主管單位領導可責成有關部門協助
執行。
第六章
合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合同監督檢查是企業
合同管理的重要內容。
合同管理部門要定期、不定期檢查本單位
合同的管理情況,保證
合同的順利履行。
第二十八條
合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
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與落實情況;
(二)
合同管理檔案建立情況;
(三)
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
(四)
合同糾紛的處理情況;
(五)
合同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情況;
(六)對于在簽訂、履行和管理經濟
合同工作中,因違反
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人員的責任追究情況。
第二十九條
合同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被檢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對有關檢查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
第三十條 檢查小組或者檢查人員應在檢查結束后的15日內向受檢單位送達檢查意見書。
檢查意見書要標明檢查人員姓名和職務,提出被檢單位
合同管理的基本做法、存在問題及對加強
合同管理的意見等。
第三十一條
合同管理部門根據檢查情況,可以向被檢單位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對于未按鐵道部規定建立健全
合同管理制度,或者落實制度有重大漏洞的,責令限期改正;
(二)對于在簽訂、履行和管理
合同工作中,因違反
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建議有關部門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對于在
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為企業避免或者挽回經濟損失的單位和個人,建議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二條 被檢單位應當自收到檢查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將落實情況書面報告
合同管理部門。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部屬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政策法規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鐵道部鐵政策〔1994〕147號文發布的《鐵路經濟
合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綜上所述,最新鐵路
合同管理辦法分別從
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合同糾紛的處理、
合同監督監察等內容對鐵路
合同管理辦法作了明確的要求闡述,旨在讓全國各地鐵路運營管理部門重視對
合同的管理并形成長效機制規范
合同管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