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兩個人一起去行賄能否定罪?構成行賄罪,根據(jù)第三百九十條規(guī)定,的處罰有以下情形:1、對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情節(jié)恃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關于情節(jié)嚴重、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標準,法律未作具體規(guī)定。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應該從行賄數(shù)額、手段、次數(shù)、人數(shù)、后果、犯罪后的表現(xiàn)等方面進行考察。一般是指為謀取個人非法利益,一貫行賄,屢教不改的;為推銷偽劣產(chǎn)品而行賄造成嚴重后果的;為簽訂假
合同,騙取財物而行賄的;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而行賄的;行賄手段或結果又牽連其他多種罪行的;用國家文物行賄或者用優(yōu)撫、救濟、扶貧、教育等專項特定款物行賄以及用團費行賄的;行賄數(shù)額巨大或特別巨大,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別重大損失的;在追訴時,拒不交待罪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jù),與受賄人訂立攻守同盟的等等。二、行賄罪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jīng)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于瀆職罪。本罪主要特征:(1)行為人主觀上出于故意,目的是利用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jīng)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私利。(2)客觀上實施了以金錢、貴重物品、滿足各種私欲等賄賂收買國家工作人員或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的行為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以行賄罪論處。謀取不正當利益,根據(jù)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的規(guī)定,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guī)、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提供違反法律、法規(guī)、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的幫助或者便利條件。根據(jù)這一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不正當利益不僅指獲得的利益本身不正當,而且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而謀取的不確定利益,也屬于不正當利益。這里所謂的不確定利益,是指需要通過競爭獲得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利益是否正當取決于程序是否正當。因此,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程序獲取這種利益,就是一種不正當利益。行賄和受賄屬于一種對象犯的關系,行賄相比較受賄而言,主體范圍更大,行賄罪只要具備刑事責任年齡就可以構成,但是受賄罪通常需要具有一定的職權,需要利用職務便利為受托人謀取利益,所以受賄罪通常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