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不同該向哪地法院
起訴在日常經濟生活中,發生異地的購銷、租賃、勞務輸出等關系不可避免。雙方當事人根據各自意愿訂立
合同,但如果雙方產生了意見分歧或糾紛,
合同履行地不同該向哪地法院
起訴呢?為您解答。在民事訴訟中,一般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轄。但在
合同法中,卻有不同規定。發生
合同糾紛時,由
合同履行地法院
管轄卻是一般規則。那么,確認
合同履行地就是解決
管轄問題首先要做的工作。
合同履行地如何認定呢?2015年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對
合同履行地作了具體規定:“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
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
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
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
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
合同,交易行為地為
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
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該條用三款內容規定了
合同履行地的認定及相關法院
管轄權的確定問題。一、
合同履行地約定優先原則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
合同履行地,而不管
合同的實際履行地是否與約定履行地一致。由此,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以
合同履行地確定
管轄法院時,也應當遵循該約定優先原則,當約定履行地與實際履行地不一致時,以約定的履行地法院
管轄,而不能以實際履行地法院
管轄。當然,如果
合同沒有約定履行地或約定不明的,則以
合同實際履行地為準確定
合同履行地法院
管轄權。二、
合同履行地約定優先原則的例外情形“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
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币布?a href=hetongfa/>
合同履行地約定優先原則,僅對實際履行的
合同有效,
合同未實際履行的則不適用約定優先原則。三、約定
管轄不得違背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約定
管轄不得違背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根據民訴法專屬
管轄原則,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
管轄。所以,以不動產為履行內容的
合同糾紛,其
管轄法院是唯一的,即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當事人約定不動產所在地以外的法院
管轄的,該約定因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而無效。四、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時的
管轄法院確定原則該條第三款規定了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時的
管轄法院確定原則。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
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轄。但是,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時,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住所地都在
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由哪個法院
管轄?筆者認為,如果被告單方住所地在
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轄;如果原告單方住所地在
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根據約定優先原則,應由原告住所地法院
管轄,或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被告住所地與
合同履行地”均有
管轄權的規定,至少應與被告住所地法院一樣擁有同等的
管轄權;如果原、被告雙方住所地轄區相同都在
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則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轄。綜上所述,針對“
合同履行地不同該向哪地法院
起訴”這個問題,理解應該是這樣的一般原則為
合同履行地法院
管轄,也就是在實際
合同履行地向當地法院提
起訴訟。但是如果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那么應當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出訴訟申請。此外,雙方約定
管轄時,不能違反我國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