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范圍是怎么樣規定的?勞動
合同范圍是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 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巳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 償勞動,就應該認定該企業或組織就是適格的用人單位,相應地享有勞動法 上的權利,并承擔義務和責任。關于用人單位法律上的界定,應該說我國《勞動法》和原勞動部《關 于貫徹
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意見》 第一項適用范圍中規定:“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S體實行勞動
合同制 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 組織的人員;其他通過勞動
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 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對《勞動法》上用人單位的認定作了 進一步地補充。《勞動
合同法》對用人單位的規定應該說是比較寬泛的,基本上除了國家 機關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組織外,其他企業、社會組織和 機構都可以被認定為是用人單位。《勞動
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 系,訂立、屐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適用本法。”《勞動
合同法》 第二條第二款則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 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依照本法
執行。”根 據以上規定,對于普通事業單位、社會機構等這些特定組織的判定,在法律 上已經不存在模糊理解,應當統一被認定為是用人單位。《勞動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還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希I的工作人負 訂立、履行、交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 有規定的,依眠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
執行。”這條主要是 對于具休適用《勞動
合同法》的附則性規定,對T有關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 的、應當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二、勞動者的認定范圍與方法《勞動
合同法》和《勞動法》都沒有對勞動者進行法律上的明確定義, 所以對勞動者的認定目前還主要立足于有關政策法規的立法基礎。根椐原勞 動部《實施〈勞動法〉中有關勞動
合同問題的解答》的規定:“廠長、經理 是由其上級部聘任(委任)的,應與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
合同。實 行公司制的企業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中有關經理和經營管理人員的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
合同。”但這條 規定僅僅是從訂立勞動
合同的角度來談的,并且這個規定年代比較久遠。一般認為,對勞動者的認定可以結合其特征來具體把握:第一,勞動者 受雇于用人單位,并在用人單位的管理和指揮下從事勞動;第二,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處獲得工資或相當于工資的報酬;在現實生活當中,對于勞動
合同的范圍做出一個準確的認定的話,是有利于幫助我們來進行一些勞動關系爭議的解決的,所以對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這兩個方面的話,都必須要有一個非常清楚的認識,勞動者的認定的話需要把握他的一個基本的特征,比如說獲取報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