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拘留最多
拘留多久?行政
拘留最多15天,刑事
拘留最多37天。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于被
拘留的人,應當在
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
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
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要求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
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第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第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
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
執行,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
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二、刑事
拘留的條件刑事
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
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2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
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
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82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
拘留和
執行拘留的權限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
逮捕、
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
執行。檢察院決定
拘留的情形:由檢察院自偵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證據、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以上兩種情形檢察院可以決定
拘留。綜合上面所說的,被
拘留就代表著執法人員已經把犯罪嫌疑人關押起;但對于關押的時間就要看案件的實際情況,但不管是行政
拘留還是刑事
拘留都一定要按流程來進行處理,只要在時間之內偵查清楚所有的案件就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移送給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