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婚后房屋出售財產分配的規定是什么?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我國《婚姻法》第47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二、共同財產分割原則1、男女平等原則。《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具體而言,男女平等原則體現在夫妻財產關系上,就是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
離婚時男女雙方有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對共同的債務、負有平等的清償義務,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受收入多少、不因男女性別而有差異。2、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3、有利于生產和生活原則。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注意從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出發,不能損害財產的效用和實際價值。如對生產可以分給有經營知識和能力的一方,然后由該方給付另一方一半的補償,對于生活必需品應當考慮雙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分給需要的一方等等。4、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實際上,出售婚后房屋所得的這些財產不一定是共同財產,坐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出售的這套房子是不是共同
房產,因為結婚以后也有父母出資購買房子的這種狀況,有些父母雖然是全款出資購買的,但明確表示只給自己的子女,那房子賣了多少錢就跟對方無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