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不
起訴,是指符合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某種情形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斟酌具體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現來確定,或者是提起公訴,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 任;或者是放棄追訴,終結訴訟。刑事訴訟法關于酌定不
起訴的規定,體現了刑事追訴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區別對待、寬大處理的刑事政策。由于酌定不
起訴主要 是相對于法定不
起訴而適用的不
起訴措施,所以理論上又稱其為相對不
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酌定不
起訴的適用條件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犯罪情節輕微”是適用酌定不
起訴的前提 條件,“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是必備要件。具備了犯罪情節輕微的前提條件,同時又符合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條件之一時才可以適用不
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