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情節和
量刑情節的區別是什么
一、定罪情節和
量刑情節的區別是什么?
1、功能不同
定罪情節的主要功能是區別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重罪與輕罪的界限:
量刑情節的功能則是在定罪的前提下,并在相應法定刑的范圍內或基礎上決定從寬從嚴處罰或免除處罰。
2、構成內容不同:
定罪情節以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為基礎,是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事實情況;而
量刑情節是從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以外影響刑罰輕重及免除刑罰的各種情況為基礎,是確定行為人刑罰輕重的各種事實狀況。
3、存在的時間不同
定罪情節只能是與犯罪行為過程有關的犯罪事實,它存在的時間范圍是在犯罪的預備到犯罪結果發生這一階段:而
量刑情節除了犯罪事實外,還包括罪前罪后的態度和表現。
二、酌定
量刑情節有哪些?
酌定
量刑情節是刑法未明文規定,根據立法精神與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從審判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在
量刑時酌情考慮的情節。
1、犯罪的手段。
2、犯罪的時空及環境條件。
3、犯罪的侵害對象。
4、犯罪造成的危害結果。
5、犯罪的動機。
6、犯罪后的態度。
7、犯罪人的一貫表現。
8、前科。
三、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
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應該說定罪是在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之前就已經確定的,因為人民檢察院到時候就是按照已經確定下來的罪名提起公訴的,但是辯護人如果對定罪情節存在爭議的話,也可以在辯護意見當中提出來,
量刑情節具體又分成法定
量刑和酌定
量刑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