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滿一千萬元構成犯罪嗎
一、
商標侵權滿一千萬元構成犯罪嗎?
商標侵權滿一千萬元已經構成了犯罪,刑法第七十一條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
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
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
(一)惡意偽造、制造他人已注冊的
商標標識亦或銷售惡意偽造、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的商品。這種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銷售惡意偽造、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的商品;
2、沒有經過
商標權所有人認可或者委托而制造其注冊
商標的標識;
3、惡意偽造他人的注冊
商標標識;
4、超過
商標權所有人給予的權限惡意制造其注冊
商標標識;
(二)沒有經過注冊
商標的法定所有人的認可,擅自在相同產品亦或相似產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相似的
商標。具體情況涵蓋以下四種:
1、在相似的商品上采用和他人的注冊
商標類似的
商標;
2、在相同商品上采用和他人注冊
商標相同的
商標;
3、在相似性的商品上采用和他人的注冊
商標相同的
商標;
4、在相同商品上采用和他人注冊
商標類似的
商標。
未經當事人認可采取以上行為,不管是故意或者過失,都構成了對他人注冊
商標的侵權
(三)惡意出售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
這類屬于明知故犯型,銷售者明明知道是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卻知法犯法,也構成了
商標侵權。
(四)對他人的注冊
商標專用權實施的其他侵權行為
1、惡意為侵害他人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人提供倉庫儲存、物流運輸、藏匿等滋生行為的。此類侵權行為以故意實施為前提條件。
2、代銷已知是侵犯他人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的行為。對此種行為采用過錯責任的原則。
3、在相同的商品上,把與他人注冊
商標相同或類似的文字或者圖形作為商品名稱亦或商品裝潢使用,并容易造成誤認的行為。
因
商標侵權而非法獲利1000萬元應該是屬于數額巨大的范疇,如果犯罪嫌疑人的非法獲利額都有這么多,可以想象,給企業造成的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可能會更大。而且有些
商標侵權行為,給企業造成的負面影響在短時間之內恐怕也很難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