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拒絕錄用被隔離過的人嗎?
用人單位可以拒絕錄用被隔離過的人嗎?用人單位不可以拒絕錄用被隔離過的人,我國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對于勞動者是不能夠進行歧視的,疫情期間延長試用期是合法的,一般來說,延長試用期,都是試用期內,通過考察,還不能確定員工符合公司崗位要求。這種延長,是需要出具足夠證據說明的。但現在疫情當前,實屬特殊情況。企業想要延長試用期可以理解,但不能粗暴進行。在與員工充分溝通的情況下,征得員工意見,再來延長試用期才說得通。二、疫情期間加班費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現在對于一些用人單位所做出的要求,就是對勞動者必須要公平公正的,一視同仁,如果說這個勞動者確實在這一段時間當中,因為疫情所導致隔離,在隔離完畢之后取得安全的情況之下不能拒絕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