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
商標有什么特征1.不屬于單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屬于由多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的社團組織,即表明商品或服務來源自某一集體組織,這一集體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會、商會等工商業團體或其他集體組織,具體的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以集體成員的身份隱退在集體的背后。體現了其“共有”和“共用”的特點;2.集體
商標是以各成員組成的集體名義申請注冊和所有,由各成員共同使用的一項集體性權利,反映在集體
商標的申請注冊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才可以提出申請,因為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才能以其集體的獨立名義擁有
商標權;3.集體
商標反映在
商標的使用上,表現為,集體組織通常不使用該集體
商標,而由該組織的成員共同使用;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不能使用;每個成員都有平等使用的權力,成員間不存在隸屬關系;同時又必須對其集體成員的使用進行監督,并對違反使用規則的成員進行處理;4.集體
商標的注冊、使用及管理均應制定統一的規則,詳細說明成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管理費用的數額和用途并將之公諸于眾,集體成員應相互遵守并受到公眾的監督;5.集體
商標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得轉讓;6.當集體
商標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損失時,應包括集體組織成員所受的損失在內;7.當某成員退出該集體時,他就不能再使用該集體
商標,當某一新成員加入時,他就可以因獲得成員的身份而使用該集體
商標了,這種成員身份是不可以轉讓的,以這種身份關系為基礎的權也不得轉讓;8.地理
商標可以作為集體。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
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
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
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二、申請集體
商標的條件是什么1、必須是經依法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事業單位。該企業或事業單位應為某一組織,可以是工業的或商業的團體,也可以是協會、行業或其他集體組織,而不是某個單一企業或個體經營者;2、必須有當地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即申請人依法登記并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文書,可以是企業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群眾團體的依法登記注冊的批準文件;3、必須制定所申請集體
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既然是集體
商標,那肯定就不會是歸某個個人或者法人所有。如果要申請集體
商標,可以具體參考了解一下《
商標法》和《集體
商標、證明
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中的規定,目前明確了只有工商業團體、協會或者其他集體組織才具有申請集體
商標的主體資格,這點也是特別需要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