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公訴,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將刑事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審判,要求給予刑事處罰的刑事訴訟活動。提起公訴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的重要權力。《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
起訴決定,按照審判
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條件可分為實體條件、政策條件和程序條件。
1.提起公訴的實體條件。實體條件包括兩個: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二是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所謂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是指檢察機關對下列事實已經查證屬實:(1)確定犯罪嫌疑人 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為或者一般違法行為的事實;(2)確定被告人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不是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例如犯罪嫌 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況等;(3)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是某一種或某幾種性質的犯罪的事實;(4)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應當或者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量 刑情節的事實。查清上述事實,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實已經查清的條件。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 查清:(1)屬于單一罪行的案件,與定罪
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
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2)屬于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并符合起 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3)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贓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
量刑的;(4)言詞證據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 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
證據確實、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實都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且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2.提起公訴的程序條件。根據法律規定和訴訟的實際需要,提起公訴必須具備兩項程序條件:(1)檢察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具有
管轄權;(2)被告人在案。
3.提起公訴的政策條件。提起公訴的政策條件是實現公訴個別化的要求。當犯罪情節輕 微、依法可以
起訴也可以不
起訴的情況下,檢察機關應當貫徹國家的刑事政策,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后果、被害人態度及社會影響等因素。如果認為提起公 訴更符合公共利益,即應提起公訴;反之,應當不
起訴。
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程序包含下列活動:
1.作出提起公訴的決定。案件審查完畢,需要提起公訴的,應當由檢察長決定或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在實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情況下,主訴檢察官對其辦理的部分案件可以決定提起公訴。
2.制作
起訴書。人民檢察院作出
起訴決定后,應當制作
起訴書。
起訴書必須加蓋檢察院的公章并附上有關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
3.移送
起訴書和其他證據材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
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如果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要求補充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