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響推遲發工資可以嗎?因疫情影響工資延遲發放是可以的,員工可以協商要求后期補發,因此次疫情,假期延長和復工延遲屬于企業無法預見的客觀情況,延遲復工的企業可以在復工后的最近工作日發放工資。同時,企業應注意告知員工延遲發放事宜。(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因此企業因疫情原因導致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的,在履行相應的程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二、疫情期間可以解除
合同嗎疫情期間不可以解除
合同,員工在新型冠狀病毒隔離期間,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
合同。在此期間,勞動
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
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我國勞動法上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
合同中規定的時間發放工資待遇,用人單位未及時發放工資待遇的,應當及時向員工說明原因,并在后期進行補發處理,如果拒不發放工資待遇的,那么是構成違反勞動
合同法的情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