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疫情期間不發工資嗎?疫情期間需要發工資,受疫情影響,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按照勞動
合同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若職工未提供正常勞動,應按照當地標準發放生活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并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此外,企業還可以停工停產,安排員工待崗,并與員工協商一致簽署待崗協議。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月內的,應按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月的,應該按照不低于工作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進行支付。二、參與防治新冠肺炎的工作人員,一天有多少臨時性工作補助?臨時性工作補助標準為:直接接觸病例的每人每天 300 元,參加疫情防控的其他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 200 元。《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對從事傳染病預防、
醫療、科研、教學、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
醫療保健措施,并給予適當的津貼。”三、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是否有權拒絕?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出現以下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的可以延長職工工作時間: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②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③為完成國家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安排的其他緊急任務的;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重威脅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屬于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若因為抗擊疫情需要,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員工必須服從。其實,國家也并不是沒有考慮到疫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影響,所以也明確規定了疫情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跟職工進行協商,靈活調整工資待遇和工作時間等這些問題,但用人單位直接就不給員工發工資的這種行為是不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