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在哪些情況下可以終止
一、
專利權在哪些情況下可以終止
1、
專利權期滿終止
發明
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
專利權和外觀設計
專利權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算。
專利權期滿時應當及時在
專利登記簿和
專利公報上分別予以登記和公告,并將
專利申請文檔轉入失效文檔庫。
2、
專利權人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終止
除授予
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應當在辦理登記手續的同時繳納以外,以后的年費應當在前一年度期滿前一個月內預繳。
專利年度從申請日起算,與優先權日、授權日無關,與自然年度也沒有必然聯系。例如,一件
專利申請的申請日是1999年6月1日,該
專利申請的第一年度是1999年6月1日至2000年5月31日,第二年度是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以此類推。
各年度年費按照收費表中規定的數額繳納,例如一件
專利申請的申請日是1997年6月3日,如果該
專利申請于2001年8月1日被授予
專利權(授予
專利權公告之日),申請人在辦理登記手續時已繳納了第五年度年費,那么該
專利權人應當在2002年5月3日至6月3日期間按照第六年度年費標準繳納第六年度年費。
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年費(不包括授予
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可以在年費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補繳時間超過規定期限但不足一個月時,不繳納滯納金。補繳時間超過規定時間一個月或以上的,繳納按照下述計算方法算出的相應數額的滯納金:
(1) 超過規定期限一個月(不含一整月)至兩個月(含兩個整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5%。
(2)超過規定期限兩個月至三個月(含三個整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10%。
(3)超過規定期限三個月至四個月(含四個整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15%。
(4) 超過規定期限四個月至五個月(含五個整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20%。
(5) 超過規定期限五個月至六個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25%。
凡在六個月的滯納期內補繳年費或者滯納金不足需要再次補繳的,應當依照再次補繳年費或者滯納金時所在滯納金時段內的滯納金標準,補足應當繳納的全部年費和滯納金。例如,年費滯納金5的繳納時段為5月10日至6月10日,滯納金為45元,但繳費人僅交了25元。繳費人在6月15日補繳滯納金時,應當依照再次繳費日所對應的滯納期時段的標準10繳納。該時段滯納金金額為90元,還應當補繳65元。
對
專利權的終止,實際可以分為正常終止與非正常終止兩種
凡因年費和/或滯納金繳納逾期或者不足而造成
專利權終止的,在恢復程序中,除補繳年費之外,還應當繳納或者補足全額年費25%的滯納金。
專利年費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或者繳足
專利年費或者滯納金的,自滯納期滿之日起兩個月后審查員應當發出
專利權終止通知書。
專利權人未啟動恢復程序或者恢復權利請求未被批準的,
專利局應當在終止通知書發出四個月后,在
專利公報上公告。并將
專利申請文檔轉入失效文檔庫。
專利權終止日應當是上一年度期限屆滿日。
3、
專利權人放棄
專利權
授予
專利權后,
專利權人隨時可以主動要求放棄
專利權,
專利權人放棄
專利權的,應當提交放棄
專利權聲明,并附具全體
專利權人簽字或者蓋章同意放棄
專利權的證明材料,或者僅提交由全體
專利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放棄
專利權聲明。委托
專利代理機構的,放棄
專利權的手續應當由
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并附具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同意放棄
專利權聲明。主動放棄
專利權的聲明不得附有任何條件。放棄
專利權只能放棄一件
專利的全部,放棄部分
專利權的聲明視為未提出。
放棄
專利權聲明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并將有關事項分別在
專利登記簿和
專利公報上登記和公告。放棄
專利權的生效日為手續合格通知書的發文日。
專利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要求撤銷放棄
專利權的聲明。除非在
專利權非真正擁有人惡意要求放棄
專利權后,
專利權真正擁有人(應當提供生效的法律文書來證明)可要求撤銷放棄
專利權聲明。
關于
專利權的終止,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即正常終止與非正常終止。除此之外,還要特別注意,要是
專利申請人沒有按照規定繳納
專利證書費的話,那也是可能導致
專利權終止的。而在被授予了
專利權之后,每年也需要繳納
專利年費。區別不同類型的
專利,每年需要繳納的年費標準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