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的在案財物 ,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勘驗、搜查過程中,人民法院在調查核實證據過程中所扣押的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
凍結的在案財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人民法院在調查核實證據過程中所凍結的有關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匯款。
對扣押、凍結在案財物的處理應按照以下規定:
1、保管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扣押、凍結在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 ,以供核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2、 返還。對于被害人的合法財產,被害人明確的,扣押、凍結機關應當及時返還 .但須經拍照、鑒定、作價,并在案卷中注明返還的理由,將原物照片、清單和被害人的領取手續入卷備查。對于與本案無關的財物,應當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解凍,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 移送。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包括作為物證的貨幣、有價
證券等,應當隨案移送。對于大宗的不便搬運的物品,由扣押機關開列清單,并附原物照片和封存手續, 注明地點,入關隨案移送。對于易腐爛和不易保管的物品,扣押機關處理后,隨卷移送原物照片、清單、變價處理的憑證。對于違禁品、槍支彈藥、易燃易爆的物 品、劇毒物品及其他危險品,扣押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后,移送原物照片和清單 .
4、 沒收、上繳。對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扣押、凍結的贓物、贓款及其孳息,由原審的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進行。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一律沒收,上繳國庫。
司法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或者私自處理被扣押,凍結的在案財物及其孳息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