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罪如何認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刑法》分則條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于
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于刑事處罰。對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于那些情愿做
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二、在哪里
起訴重婚罪重婚屬于可公訴可自訴的案件;如果屬于公訴案件,可以到當地公安局報案;如果屬于自訴案件,可以直接到重婚配偶一方所在地基層法院
起訴,可以請求
離婚而且分割財產時可多分或全分,并且可在
離婚的前提下請求重婚一方給予賠償。重婚罪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在刑法上認定重婚罪,首先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1、重婚罪的前婚屬于合法婚姻。即,重婚罪的前婚是經過合法結婚登記手續,辦理結婚證的婚姻。不過,在部分地區,對于未領取結婚證的事實婚姻也是給予認可的。2、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系。一就是領取結婚證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義形成事實婚姻的重婚。三、證明重婚罪的證據該怎么收集《刑法》第258條規定,對于重婚罪的刑罰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案為自訴案件,屬于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此要符合提起自訴的條件,否則將不被人民法院受理。重婚罪的自訴人要提起自訴,最重要的是收集證據,證明對方與他人確實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要證明對方與其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要靠自己搜集證據,收集的證據可以包括:1、調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由居委會出具對方與他人共同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證明。2、對方與他人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群眾的證明。在一些封建或者是在文化發展比較落后的地區會出現重婚或者是養小老婆的行為,那么在出現了重婚的行為后要是需要與
同居的行為進行區分的,因為在我國重婚罪是屬于公訴和自訴并行的案件,那么受害人是可以自行向法院提
起訴訟,同時也是可以到公安局進行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