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履行
合同協議需在那里
起訴? 一、一方不履行
合同協議的
管轄分析
法律規定,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
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沒有約定
管轄,適合
合同的一般
管轄,即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
對于“
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理解。原有
合同履行地確定規則是將某一特定
合同義務的履行地點作為
合同履行地,所以只要該特定義務的履行地點未約定或約定不明,即視為未約定
合同履行地。而新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是按照爭議標的內容來確定
合同履行地的,那么在多務
合同中,如果當事人僅約定了部分義務履行地點,但是對未約定履行地點的義務發生爭議的,如何確定
合同履行地?
從新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的整體來看,該條文中的
合同履行地應當理解為“義務履行地”,該理解更符合《
合同法》關于履行地點的規定。按照前述理解,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就是指當事人對某一
合同義務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且當事人因該義務發生爭議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作為
合同履行地確定
管轄。如果當事人所爭議的義務沒有約定履行地點,讓應當根據第十八條第二款確定履行地。但是從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來看,最高法院仍然保留了在部分雙務
合同中確定單一履行地的規定,表明最高法院并未完全放棄以特征義務履行地作為單一履行地的判斷思路。因此,這一點可能要根據第十八條實施情況,由最高法院通過單獨司法解釋或者其他方式進一步明確。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對“一方不履行
合同協議在那里
起訴”這個問題的分析。從以上內容不難看出,當
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
合同時,那么根據
合同一般
管轄的規定上,依照被告所在地法院進行
管轄,
合同當事人可以在被告方進行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