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被 告人不提出
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提出抗訴的,在
上訴、抗訴期滿后三日內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復核。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應當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上一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或者改變
管轄,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原判是由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級人民法 院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
(二)被告人提出
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
上訴或者抗訴無理的,應當裁定駁回
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并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程序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上訴或者抗訴有理的,應當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決在法定刑以下處以刑罰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程序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應當報送報請核準案件的結案報告、判決書各十五份,以及全案訴訟卷宗和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予以核準的,作出核準裁定書;不予核準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根據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
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后,應即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假釋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釋的,應當裁定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的假釋裁定; (二)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
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應當報送報請核準假釋案件的報告、罪犯具有特殊情況的報告、假釋裁定書各十五份,以及全案卷宗。
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
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予以核準的,作出核準裁定書;不予核準的,應當作出撤銷原裁定,不準假釋的裁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