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屬于
保險詐騙罪?
保險詐騙的行為方式有以下五種:(1)財產投保人故意虛構
保險標的,騙取
保險金的。
保險標的是指作為
保險對象的物質財富及其有關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關利益。故意虛構
保險標的是指在與
保險人訂立
保險合同時,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
保險對象。以為日后編造
保險事故,騙取
保險金。(2)投保人、被
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
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
保險金的。
保險合同約定
保險人只對因
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原因引起的
保險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投保人、被
保險人或受益人隱瞞發生
保險事故的真實原因或者將非
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原因謊稱為
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原因以便騙取
保險金;對確已發生
保險事故造成損失的。則故意夸大損失的程度以便騙取額外的
保險金。(3)投保人、被
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
保險事故,騙取
保險金的。(4)投保人、被
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
保險事故,騙取
保險金的。這是指在
保險合同期內,人為地制造
保險事故,造成財產損失,以便騙取
保險金。(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
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
保險金的。這是指在人身
保險中,為騙取
保險金,制造賠償條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
保險人的傷亡或疾病。行為人具備上述五種行為方式之一,騙取
保險金數額較大的,構成
保險詐騙罪。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個人進行
保險詐騙數額在10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二、
保險詐騙罪認定具體如下:1.劃清
保險詐騙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關鍵在于騙取
保險金的數額是否達到了較大,未達較大數額,可按一般的違反
保險法的行為處理,達到較大數額構成
保險詐騙罪。2.認定
保險詐騙罪中涉及有關犯罪的問題。實施
保險詐騙活動,故意以縱火、殺人、傷害、傳播傳染病、虐待、遺棄等行為方式制造財產損失、被
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結果,騙取
保險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條第2款規定,按數罪并罰處罰,如放火罪與
保險詐騙罪并罰,故意殺人罪與
保險詐騙罪并罰,故意傷害罪與
保險詐騙罪并罰,等等。我們發現,構成
保險詐騙罪除了要有相應的
保險詐騙行為外,對詐騙的數額也是有要求的。那是不是只要實施
保險詐騙行為,但數額沒有達到立案標準,就不能認定構成犯罪呢?此時只能說可能不構成
保險詐騙罪,但對于一般的詐騙罪,還是有可能構成的,這還是需要結合詐騙的具體數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