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存續期間一方繼承的財產歸于共同財產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
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
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
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
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
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
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夫妻存續期間一方繼承的財產,并不一定歸于夫妻共同財產。因為立遺囑的人可能指定夫妻一方為繼承人。繼承者需要做好舉證,以證明立遺囑者確實指定過自己為繼承人。在現實中,因為夫妻感情等因素,很少出現夫妻一方舉證自己為繼承人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