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
離婚登記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有三種情況下,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當事人的
離婚申請。按照即將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這三種情況分別是:(一)未達成
離婚協議的;(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如果男女雙方均為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可以到駐在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依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結婚或
離婚登記,而不必回到國內的婚姻登記機關登記。二、
離婚登記的程序是什么
離婚登記按照受理、初審、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民法典關于登記
離婚的條件;(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
離婚意愿以及對
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五)雙方自愿
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
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監誓人面前簽名;(六)夫妻雙方親自在
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
離婚登記聲明書、
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
離婚條件的,填寫《
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
離婚證;(八)頒發
離婚證。頒發
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
離婚意愿;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
離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
離婚后與子女的關系、應盡的義務;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
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注明“雙方
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注銷后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5、將
離婚證分別頒發給
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布:取得
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申請辦理
離婚登記手續,這方面要求向夫妻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提出。在經過審查之后,如果發現具有上述幾種情形之一的,則一般不予受理當事人的
離婚登記申請。與此同時,婚姻登記機構還應當給當事人出具《不予辦理
離婚登記通知單》,并提供有關法律 咨詢服務。但要是滿足
離婚登記條件要求的話,那么就應該依法受理,之后按照規定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