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標準
專利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方式做了明確規定,分成了四個層次:第一層次,按照
專利權人因為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確定。第二層次,若損失無法確定,則按照侵權人因為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第三層次,損失和利益均無法確定,則按照該
專利的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第四層次,若損失、利益、使用費均難以確定,則根據
專利類型、侵權行為性質和情節,賠償1萬到100萬元,這個1-100萬元也叫做法定賠償。在2009年
專利法修改之前這個數額的上限為50萬元。二、
專利侵權行為的處理機關有哪些在我國,
專利侵權行為的處理機關包括:專業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
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對未經
專利權人的許可,實施其
專利的侵權行為,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
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這里的“
專利管理機關”,包括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放城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人民政府設立的
專利管理機關。這里的“人民法院”,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各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需要,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區內的開放城市沒有
專利管理機關的較大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
專利侵權的第一審法院。在
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沒有經過
專利權人的同意,也沒有法定事由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的
專利,就會對他人的
專利構成侵權。行為人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中作出賠償,就是承擔侵權責任的一種方式。除此之外,
專利權人還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銷毀侵權產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