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身亡后誰撫養這類子女1、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2、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二、法律法規《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父母死亡孩子的
撫養權可能會落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親戚的身上,具體可以親戚之間互相協商或是按照法律規定來處理。撫養,簡單地說,就是“保護并教養”。撫養關系是長輩和晚輩之間的,并且是長輩對無行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護并教養,強調的是教育和保護。撫養的目的是要讓子女健康成長。我國《民法典》按不同的主體的相互關系對撫養、扶養、贍養分別加以規定,其“扶養”則屬于狹義的。而《刑法》、《民法典》、《民法典》等法律規范中又是都適用“扶養”,其“扶養”屬于廣義的。基于此,在法學研究和法律適用總體上,我們應按廣義的“扶養”來理解,在具體的親屬關系中,則不妨分別指稱。關鍵是要區分不同主體的相互關系,簡單來說,撫養的主體關系是長輩和晚輩之間的,如父母和子女,祖和孫。而兄弟姐妹之間則是扶養關系,而非撫養關系。理解了撫養和扶養的區別,再來看一組概念,我們知道撫養費是給孩子的,那么扶養費又是什么呢?夫妻出現矛盾分居,經濟困難一方有權得到另一方的扶養費。我國《民法典》第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夫妻雙方
離婚時,經濟上確實存在困難的一方不能向另一方請求扶養費,因為夫妻雙方互相扶持的婚姻關系已經不存在了,只能請求給予經濟幫助。經濟幫助是指在夫妻
離婚時,一方生活有困難,經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有條件的一方給予另一方以適當財物幫助的行為。這類未成年的子女
撫養權,應得到我國的法律的保護。如父母
離婚的應積極的對自身子女的撫養盡到義務,撫養這類子女。雙方撫養這類子女的生活規定這類撫養費,由一方進行撫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保護這類子女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