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不能轉讓
合同權利有幾種
合同轉讓本質是一種交易行為,從鼓勵交易,搞活經濟的角度出發,應當允許大多數的
合同權利可以被轉讓。但是并非所有
合同債權都可以被轉讓。基于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社會
合同相對性的考慮,下列
合同債權不得轉讓:(1)根據
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
合同債權。有些
合同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特殊信賴關系而產生的,因此其內容僅針對特定的當事人才具有意義,才符合當事人訂立
合同的目的。這類
合同一旦轉讓,將使得當事人訂立
合同的目的落空,因而一般不得轉讓。這類
合同通常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
合同債權,例如雇傭、委托等
合同;以選定的債權人為基礎發生的
合同債權,例如以某個特定的演員的演出活動為基礎訂立的演出
合同;不作為的債權;屬于從權利的債權等;(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合同法實行當事人意思自治,當事人可以在
合同中約定不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的內容。
合同一旦達成,在當事人之間即產生相當于法律的效力,當事人不得隨意違反。因此,如果當事人已在
合同中有禁止債權讓與的約定,當事人必須遵守,否則構成
違約;(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
合同債權。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得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否則因該意思表示而作出的行為無效。
合同權利的轉讓應當遵守這一基本的法律原理。例如,我國《擔保法》第61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
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另外,對于法律規定須經國家批準的
合同,在
合同權利轉讓時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否則轉讓無效。二、
合同轉讓哪些效力:1、轉讓
合同權利的內部效力(1)
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享有
合同權利,讓與人脫離原
合同關系。如果是部分轉讓,則受讓人加入
合同關系,成為與原債權人共享
合同權利的新債權人。(2)
合同權利轉讓時,受讓人取得與
合同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保證債權、擔保物權、完全債權、
違約債權等,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第81條)。(3)讓與人應將
合同權利的證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讓人。其證明文件包括債務人出具的借據、
票據、
合同文書、往來電報信函等。(4)讓與人對轉讓的債權負擔保責任,凡因債務人主張可以對抗原債權人的事由而使受讓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讓與人應當負責。2、轉讓
合同權利的外部效力(1)在讓與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在讓與人與債務人之間,因轉讓通知,雙方完全脫離
合同關系。讓與人不得再受領債務人的履行,債務人也不得再向讓與人履行原來的債務。否則,在前者場合,成立不當得利;在后者場合,不發生清償效果,債務人仍須向受讓人履行債務。但債務人接受轉讓通知前向原債權人所為的履行仍然有效,原債權人對債務人所為的債務免除也有效。(2)在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債務人收到轉讓通知后,即應當將受讓人作為債權人而履行債務。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而成為新債權人,享有和原債權人同樣的權利。為了保護債務人不因轉讓
合同權利而受損害,債務人接受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均可向受讓人主張(《
合同法》第82條),此處之抗辯,包括債權不發生、債務未屆清償期等。債務人接到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到期債權的,債務人可以依據抵消規則向受讓人主張抵消(《
合同法》第83條)。
合同權利轉讓后,債務人還可因某種事實取得對于受讓人的抗辯權。例如
合同權利轉讓后時效完成,債務人依此可拒絕履行;終期到來時,債務人可主張
合同終止等。
合同權利的轉讓,要么是依法律行為而進行轉讓,要么就是根據法律規定而轉讓。在
合同權利轉讓之后,那么承受人就享有相應的權利,當然對對方當事人也享有抗辯權。轉讓
合同權利的時候,要求即使通知對方,否則的話對對方不會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