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
合同可以終止履行,終止履行委托
合同,應有以下兩種: 一、委托
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任意解除委托
合同。 《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
合同。因解除委托
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該條的規定是基于
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和委托
合同建立的基礎――相互信任而制定的,它不僅適用于有償委托
合同,也適用于無償委托
合同,還適用于有期限的委托
合同和無期限的委托
合同的當事人。該條規定的“可以隨時解除委托
合同”是指當事人認為適合解除
合同的時間,但是如果發生下列兩種情況,委托
合同不得終止:1、《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
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委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2、《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因受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
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
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二、委托
合同的法定終止。 《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委托
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本條是指因委托
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能繼續在享有委托
合同的權利范圍內履行義務,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民事責任時,委托
合同已失去實際存在的意義而自然終止。該條對產生這種原因而終止的委托
合同的范圍作了限制性規定;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