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審判程序一般法理,總結(jié)簡易審試點的經(jīng)驗,人民法院適用簡易審的首要條件是,被告人認罪且對有罪供述的法律后果有明確認識。認罪就使訴訟喪失了對抗 性前提,因此而發(fā)動無對抗性或較少對抗性的簡易審程序就具有了正當性與合理性。認罪包括完全認罪和基本認罪。前者是被告人完全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對自己 所犯罪行不作辯解;后者是基本承認指控的事實,即承認主要犯罪事實和罪名,但對不涉及主要事實的個別情節(jié)有不同看法。對基本認罪案件也可以進行簡易審,但 在審理中,對有爭議的個別情節(jié),可以按普通程序的一般審理要求舉證質(zhì)證。
被告人對有罪供述的法律后果有明確的認識。這主 要是指被告人對認罪后可能受到的處罰有明確的認識。實踐中,有的被告人錯誤理解坦白從寬,對從寬的期望值過高,而在判決后又感到失望,再提起
上訴。一審無 爭議,二審期間展開訴訟對抗,由于二審系終審,且訴訟條件不同,即使是開庭審,也難以充分保證被告人的權(quán)利,這就使一審簡易審的目的沒有達到。
簡易審適用的第二個條件是案件基本事實清楚,
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有相關證據(jù)支持。7案件基本事實清楚是指定罪事實及
量刑情節(jié)清楚,無重大疑點。移送
起訴時 附送的主要證據(jù)復印件,可以支持
起訴的指控及被告人的認罪。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jù)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 以刑罰”。由于簡易審中質(zhì)證簡單,為貫徹刑訴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保證案件質(zhì)量,對于適用簡易審的案件,法官在庭前審查時,應當確認根據(jù)主要證據(jù)復印件, 案件基本事實清楚。
簡易審適用的第三個條件是,檢察機關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審。這與刑訴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關于簡 易程序適用的條件相一致。因為檢察機關是簡易審程序中質(zhì)證程序簡化的主要操作者,沒有檢察機關的同意,簡易審無法操作。“檢察機關建議”,是檢察機關在提 起公訴時,主動向法院建議適用簡易審;“檢察機關同意”,是移送
起訴后,人民法院審查案件,認為可以適用簡易審理方式時,征詢檢察機關意見,檢察機關表示 同意。 。
檢察機關的建議與同意,以及人民法院征詢檢察機關意見,以采用書面形式為宜。
簡易審適用的第四個條件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同意適用簡易審。就實質(zhì)意義而言,簡易審程序是在簡化庭審質(zhì)證和辯論程序的基礎上認可
起訴書指控的程序。這 里包含對辯護方質(zhì)證和辯護權(quán)在某種程度上的放棄。因此,必須征得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同意。這一要求,也是簡易審順利有效進行的條件。否則,被告人及辯護人 在庭審中提出異議,合議庭將不得不恢復普通審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