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義務與附隨義務的概念是什么?不真正義務是指
合同相對人不得請求義務人履行,義務人違反亦不會發生損害賠償責任,而僅使負擔此義務者遭受權利減損或喪失后果的義務,理論上也稱間接義務。附隨義務指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亦無明確約定,為保護對方利益和穩定交易秩序,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擔的義務。
合同附隨義務,是
合同義務的擴張,指
合同當事人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給付義務的同時,必須履行通知、減損、協助、保密等與
合同有關的義務二、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區別有三:(1)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并決定
合同類型。附隨義務則是隨著
合同關系的發展而不斷形成的。它在任何
合同關系中均可發生,不受特定
合同類型的限制。(2)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
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屬于對待給付,不能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3)不履行給付義務,債權人得解除
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
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損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當然,有些
合同上的義務,究竟屬于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尚有爭論。三、附隨義務特點主要有哪些?附隨義務具有以下特征:(1)附隨義務具有從屬性。由于附隨義務的存在價值主要是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實現,所以,在
合同關系中附隨義務居于從屬地位。(2)附隨義務具有不確定性。一般而言,
合同義務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兩種,而且這些義務在
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經被確定。但是,附隨義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并非自始確定,而是隨著
合同關系的進行,視具體情況要求當事人遵守一定的義務,以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換言之,附隨義務不受
合同種類和性質的限制,即無論任何類型的
合同均可發生附隨義務。此外,附隨義務也不受
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的制約,在簽約前、簽約中和履約后的所有階段都可能發生。(3)附隨義務具有法定性。
合同法屬于私法范疇,
合同法中的大多數條款均屬于任意性規范,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約自由原則的框架內自主決定
合同內容,
合同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設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隨義務則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即使當事人雙方在訂立
合同時沒有約定,也不影響該種義務的存在,而且,此類義務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也無權廢止。不真正義務和附隨義務理解起來比較抽象,其實兩者在法律上也有一定的區別,因為如果是不真正義務可以不履行,但是有些必要的附隨義務,如果不履行附隨義務,雙方的合作就有可能會出現問題。但不真正義務和附隨義務都最好要有確切的
合同才便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