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安排
拘留時間可以嗎不可以。刑事訴訟中的
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二、路途時間是否從
拘留期間扣除問題路途時間是否要計算在
拘留期間內存在一種錯誤認識,認為押解途中的時間不應算刑事
拘留時間,其理由是《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期間的時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款中的“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是指,1、公安司法機關向當事人郵寄送達訴訟 文書、當事人向公安司法機關郵寄送達訴訟文書以及公安司法機關之間傳遞訴訟文書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時間;2、公安司法機關從異地
拘留、
逮捕犯罪嫌疑人歸案, 訊問、通知等期間應當將路途中的時間扣除。另外,從立法的精神出發,
拘留、
逮捕本質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押解的過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過程。因此,在 計算
拘留、
逮捕期間時,應當將押解路途時間包括在內。三、
拘留期間屆滿之日是法定節假日是否應當順延問題根據六機關《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9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3條的規定,對于被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間,應當在
拘留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拘留期限。四、在
拘留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是否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的規定,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 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對于該條的適用,要把握一點:偵查的期限以“對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開始計算,而不是“對犯罪嫌疑人
拘留后”開始計 算。五、羈押期限的計算方法如下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從收到人民檢察院批準
逮捕決定之日起到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之日止。因此,犯罪嫌疑人被
逮捕 后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但在
拘留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拘留是公安機關限制別人人身自由的方法,但是也不是說公安機關想
拘留誰就
拘留誰,首先是滿足
拘留條件,然后公安機關在
拘留嫌疑人的二十四小時之內,需要通知嫌疑人的家屬,不可以用電話或者是短信的形式妹紙可以用紙質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