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的從字面上理解強迫勞動罪,就是指老板或單位以暴力的手段,強行要求勞動者為自己提供勞動,這樣的行為很多時候會給勞動者造成人身的損害,因此會作為犯罪處理。從法律上面分析,究竟什么是強迫勞動罪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什么是強迫勞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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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勞動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是指將他人的人身自由控制在一定范圍、一定限度內的方法。如不準職工外出、不準職工參加社交活動等。強迫勞動罪中的暴力包含致人重傷的暴力,即以暴力強迫他人勞動致人重傷的,只構成強迫勞動罪一罪。
二、實踐中一般是如何認定強迫勞動罪的呢?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用人單位。所謂用人單位,是指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形成勞動關系的單位。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會產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后果,但仍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勞動者的人身自由,又侵犯國家勞動管理制度。勞動者作為公民其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已為我國憲法所明定。所謂國家勞動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勞動法》及其系列配套規章的規定,依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包括用人單位)不得侵害。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1、有違反勞動管理法規的行為。所謂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國家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或者其他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2、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使用暴力、脅迫的方法,如施以傷害或以殺害、傷害進行威脅等,強迫他人勞動。所謂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是指采取監視、禁止出入等方法而將職工限制在一定的場所、區域內強迫他人勞動。
3、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長時間無償強迫他人勞動的;強迫多人無償勞動的;因強迫勞動致使發生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的;采用暴力、脅迫、侮辱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強迫勞動,情節惡劣的;等等。
從我國刑法對強迫勞動罪的處罰規定來看,根據具體情節的輕重程度,強迫勞動罪有兩個不同的
量刑標準。而在實踐中,要判斷情節的輕重是要根據各個具體情況來綜合考慮的。建議犯此罪之后,還是委托專業的律師進行辯護,看是否能爭取寬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