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
保險合同是要式
合同嗎 一、人身
保險合同是要式
合同嗎?
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
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
合同,后者稱為約定之要式
合同。根據
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
合同分為要式
合同與不要式
合同。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
合同。不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
合同。
《
保險法》規定,
保險合同成立,
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
保險單或者其他
保險憑證,
保險單或其他
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
合同內容。通過
保險法的明確規定我們可知,
保險合同是要式
合同,而人身
保險合同因其
保險標的的特殊性,自然是要式
合同無疑。
二、人身
保險合同相關法律條款
1、《
保險法》第十二條:人身
保險的投保人在
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
保險人應當具有
保險利益。
財產
保險的被
保險人在
保險事故發生時,對
保險標的應當具有
保險利益。
人身
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
保險標的的
保險。
財產
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
保險標的的
保險。
被
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
保險合同保障,享有
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
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
保險人對
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2、《
保險法》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
保險要求,經
保險人同意承保,
保險合同成立。
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
保險單或者其他
保險憑證。
保險單或者其他
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
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
合同內容。
依法成立的
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
保險人可以對
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三、人身
保險合同的特征
1、人身
保險合同的定額給付性
2、人身
保險合同的長期性
人身
保險合同,特別是人壽
保險合同往往是長期的.
保險期限可以是數年,數十年到一個人的一生不等.
3、人身
保險利益確定的特殊性
人身
保險的
保險利益是以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即投保人與被
保險人之間的關系來確定.
4、人身
合同的儲蓄性與投資性
人身
保險在為被
保險人提供經濟保障的同時,兼有儲蓄性和投資的功能.
人身
保險合同是要式
合同嗎,通過以上內容我們發現人身
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
保險標的的
保險合同,因其
保險標的的特殊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必須采取特定的形式訂立
保險合同來保證被
保險人的
保險利益,因此,人身
保險合同是要式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