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具備該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
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在訂立
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災害、戰爭、社會異常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對履行
合同的影響可能有大有小。有時只是暫影響
合同的履行,當事人可以通過延期履行實現
合同目的,但不能濫用單方解除權。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單方解除
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說明自己行使解除權的法律事實已經發生。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主要債務是指根據
合同的約定,當事人應當承擔債務的大部分或者對債權人權利有重要或者根本性影響的部分。三、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要后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
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仍未履行
合同債務; 或者對于未約定履行期限的
合同,債務人在債權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對于債務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的,債權人首先應當規定一個合理期限,書面催告債務人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覆行債務或者有其它
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如果
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限或者其它
合同條款對當事人權利義務至關重要,一方有
違約行為將嚴重影響到當事人訂立
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時,當事人可以不經催告程序而直接單方解除
合同。五、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如: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回收或者解除
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租賃物,出租人可以解除
合同等。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單方解除
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
合同自通知到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其
合同是否有效。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如果一方單方面終止
合同,屬于單方
違約,應該按照
合同約定的
違約責任條款承擔相應的
違約責任。如果
合同未明確規定
違約責任,但是
合同一方交納了定金,則交納定金方
違約,對方不退還定金,接受定金方
違約,則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