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辭職做律師是否要回避?是需要回避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
執行回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本條所規定的離任,包括退休、調離、解聘、辭職、辭退、開除等離開法院工作崗位的情形。本條所規定的原任職法院,包括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曾任職的所有法院。”二、刑事訴訟法規定回避的情形有哪些?(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規定,下列人員適用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二)《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以上人員應當申請回避: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另外,《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06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因此,曾經擔任過該案某一審判階段審判工作人員不能再次擔任該案的審判工作,也應當回避。而且根據有關司法精神,曾經擔任過本案偵查的人員不得再擔任本案的
起訴、審判工作,曾經擔任過本案
起訴工作的人員不得再擔任本案的審判工作。因為當事人之前的身份是司法局的工作人員,給您造成的第一印象必然是跟司法局的很多工作人員都是同事,這種印象會給人們造成的感覺就是,審判結果可能會因此受到影響,所以進行回避是很有必要的,這一點作為職業律師都很清楚。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