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員工需要寫離職手續嗎?公司辭退員工需要寫離職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五十條 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
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
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第八十九條 不出具解除、終止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公司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
合同:(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3)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達成協議。但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4、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并聽取意見,經向勞動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有部分員工是因為自己犯錯才被公司辭退的,那么公司在離職證明中肯定也會根據實際情況標注辭退的原因,有些員工自己也覺得不光彩,所以也不屑于讓公司出離職證明,但是,要不要是員工的事,作為公司來講,要做好自己該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