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是否可以指示交付?指示交付適用于不動產。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確立了風險轉移的基本原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風險負擔,是指非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原因,標的物發生的毀損滅失的損失承擔。注意:風險轉移采取交付主義,不僅適用于動產,而且也適用不動產。交付主義:不同交付方式下的風險負擔:1、現實交付情形下,若為送貨上門,自貨交買受人處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若為上門提貨,自貨出出賣人處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若為代辦托運,自貨交承運人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2、指示交付情形下,自物權憑證交付給買受人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3、簡易交付情形下,自
合同生效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二、簡易交付與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的區別是什么?首先要清楚它們分別在什么情況下才會發生。1、 簡易交付,發生的前提是買受人基于某種原因,已經事先占有了要出賣的標的物,買賣
合同一生效,標的物就視為已經交付。2、 指示交付,發生的前提是出賣的標的物既不是由出賣人占有,也不是由買受人占有,而是由第三人占有,當出賣人將標的物的返還請求權轉讓給買受人的時候交付完成。3、 占有改定,是指在動產交易中,出讓標的物時,出讓人基于生產、生活的需要仍需繼續占有動產,此時雙方可以通過協議,使受讓人取得動產之間接占有,以取得現實交付而取得所有權。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對于不同的交互方式它是存在著不同的風險的,而最常見的就是簡易的交付的方式,也就是原來就已經轉移給他人了,那么買賣
合同成立的話,就自動的發生這樣的一種交付的效益了,還有一種就是指示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