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雖然處罰也是比較輕的,但這畢竟與管制不同,因此不會對罪犯適用社區矯正,而是需要實際到監獄或者
看守所服刑。但對于被判拘役的罪犯而言一般該如何服刑的呢?這是多數人比較關心的內容,下文中本站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就來告訴你具體答案。
一、罪犯被判拘役如何服刑
拘役還與刑事
拘留和行政
拘留不同。拘役是刑罰的一種。刑事
拘留是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限制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行政
拘留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人實行的
行政處罰。我國《刑法》第42條規定:“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第234條第1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43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
執行。在
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
看守所留所
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
執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
看守所代為
執行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
看守所執行刑罰。”第55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請,管教民警簽署意見,經
看守所所長審核后,報所屬公安機關批準。”第57條規定:“對于準許回家的拘役罪犯,
看守所應當發給回家證明,并告知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罪犯回家時間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將刑期末期作為回家時間,變相提前釋放罪犯。”
二、拘役和
拘留有何區別
(一)性質不同。拘役是刑罰方法;刑事
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行政
拘留屬于治安
行政處罰;民事
拘留屬于司法行政性質的處理,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二)適用的對象不同。拘役適用于犯罪分子;刑事
拘留適用于《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的七種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
拘留適用于違反治安管、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行為人;民事
拘留適用于具有《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的六種行為之一,但又不構成犯罪的民事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三)適用的機關不同。拘役和民事
拘留均由法院適用,而刑事
拘留和行政
拘留則由公安機關適用依據的法律不同。拘役的適用以刑法為依據;刑事
拘留的適用以刑事訴訟法和
逮捕拘留條例為依據;行政
拘留的適用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為依據;民事
拘留的適用以民事訴訟法為依據。(四)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刑事
拘留的期限最多延長至30日;行政
拘留的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民事
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被判拘役的罪犯,如果同時符合了條件的話,那么法官在判刑的時候會作出緩刑的宣告,此時可以暫時不用
執行所判刑罰,而成功的經受住了考察的話,則就直接不用服刑了。至于拘役如何服刑的問題,本站我們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為你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