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
合同要注意什么
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法律雖然沒有明確勞動者在此情況下要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但為了避免勞動爭議,最好采用書面通知的形式;二是試用期內解除
合同需要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因沒有交接造成損失,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另外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應注意兩點:一是如果勞動
合同約定了
違約金,或用人單位支付了培訓費等,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用人單位可不同意解除勞動
合同。
并且《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
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
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
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沒有提到不可抗力解除權,但我國《
合同法》對不可抗力解除勞動
合同卻有明確規定。所謂因不可抗力解除
合同,是指因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或客觀事件,例如水災、火災、地震、火山爆發、水災等自然事件,或戰爭、罷工等社會事件以及法律、政令的變化等等,導致
合同繼續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
二、勞動
合同解除的情況說明書
解除勞動
合同證明
同志系我單位員工,性別 ,身份證號 , 年 月參加工作, 年 月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勞動
合同。現因(請選擇如下其中一項打“√”):
1、協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單位提出)
2、協商一致解除(由個人提出)
3、勞動者單方解除
4、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5、用人單位裁員
6、因用人單位違法,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法第38條規定)
7、因勞動者違法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法第39條規定)
8、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勞動
合同法40條規定)
9、其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單位決定從 年 月 日起與該同志解除勞動
合同。該同志解除勞動
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 元人民幣,依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我單位依法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 元人民幣,工資發至 年 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年 月 日
用人單位(蓋章)
通過上述文章的閱讀,相信您都知道勞動
合同解除的情況說明書怎么寫了。當我們解除勞動
合同離職時,不僅要拿到用人單位理應支付的經濟賠償,還要記得拿到勞動
合同證明書,這是我們入職新公司需要拿出來的證明書,從證明書中,新公司能知道勞動者的離職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