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女性職工來說,在工作時面臨的一個不可避免的問題就是孕期的到來,懷孕對于工作的影響可以說是相當大的,雖然現在的《勞動法》對于女性職工在孕期的規定,但還是仍存在一些需要面對的現實問題,今天我們主要給您介紹一下關于職工在哺乳期的問題,整理一些關于哺乳期結束
合同到期是如何規定的資料。
一、哺乳期間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順延至哺乳期結束
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勞動
合同法》第42條第4款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
合同。具體到本案例,您雖然在產假期滿后與單位的勞動
合同到期,但是您還處于孩子的哺乳期內,在這種情況下,單位也是不能與您解除
合同的。單位即使不想與您再續簽
合同,也應當維持你們雙方的勞動
合同關系直至哺乳期結束。但是,哺乳期到了后,需要看
合同是第幾次簽訂,如果是第一次,公司有權不續簽,只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第二次簽訂到期,則有權要求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如果公司不簽,則有權要求公司給付經濟賠償金
二、相關《勞動法》規定
哺乳期一年,勞動
合同到期后不續簽訂勞動
合同,勞動
合同可以依法順延至哺乳期結束后終止。勞動者不愿意續簽的當勞動
合同順延至法定情形結束時終止,沒有任何的補償;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
合同的,當勞動
合同順延至法定情形結束時終止,用人單位應當依據《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勞動
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
合同終止:(一)勞動
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
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條 勞動
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
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
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
保險的規定
執行。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以上這些資料就是關于哺乳期結束
合同到期是如何規定的這個問題的一些規定,除了介紹了相關《勞動法》的法律規定外,還介紹了一些對于此類事件的處理方法,雖然懷孕是女性職工不可避免的,但是關于在此期間的權益保障卻是廣大小伙伴們可以爭取的,如果有遇到類似事件的小伙伴可以參考上面這些資料來解決,也希望您都可以保障好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