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上行駛的船舶發生碰撞,雙方就賠償問題達不成一致,經過
海事局調解無效的,只能走司法程序了。
海事糾紛的處理比較費時,因此我國設立有專門的法院,比如
海事法院和海商法院等。那么,
海事法庭與海商法庭的區別是什么?下面我們來跟隨我們了解下。
一、
海事法庭與海商法庭的區別是什么?
海事法院是為行使
海事司法
管轄權而設立的專門審判一審
海事、海商案件的專門人民法院。與一般民事案件的“四級兩審終審制”不同,
海事案件的審級則為“三級兩審終審制”,即各
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根據
海事案件的性質、標的以及社會影響程度等方面的不同,
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一審
海事案件。為方便當事人訴訟和解決
海事糾紛,各
海事法院陸續在沿海各大港口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法庭。
海事法院由內設的
海事庭、海商庭和派出庭審理第一審
海事案件。
二、
海事法院都受理哪些案件?
1、
海事侵權糾紛案件10種。主要有:船舶碰撞損害賠償案件,船舶觸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
建筑物和設施的損害賠償案件,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質或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他船及貨物損害的賠償案件,海上運輸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業過程中的人身傷亡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2、海商全國案件14種。主要有:水上運輸
合同糾紛案件,水上旅客和行李運輸
合同糾紛案件,海員勞務
合同糾紛案件,海上救助、打撈
合同糾紛案件,海上
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等。3、其他
海事海商案件11種。主要有:海運、海上作業中重大責任事故案件,港口作業糾紛案件,共同海損糾紛案件,海洋開發利用糾紛案件,船舶所有權、占有權、抵押權,或者
海事優先請求權糾紛案件,涉及海洋、內河主管機關的行政案件,海運欺詐案件等。
三、什么是
海事訴訟的專屬
管轄?
海事訴訟專屬
管轄是指法律規定特定的
海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
海事法院
管轄。
海事訴訟專屬
管轄具有很強的排他性,既排除外國法院的
管轄權,也排除非
海事法院對案件的
管轄權,而且還排除了國內其他
海事法院的
管轄權。
海事訴訟專屬
管轄與
海事訴訟專門
管轄不同。
海事訴訟專門
管轄是對
海事訴訟
管轄的定性,指
海事案件應由
海事法院進行專門
管轄;而
海事訴訟專屬
管轄是專門
管轄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指
海事案件中具有特殊性質的案件只能由特定
海事法院進行
管轄。由此可見,
海事和海商是不同角度的說法,從本質上看,
海事法庭與海商法庭的區別是沒有的。目前我國
海事法院設立在沿海發達的幾個城市,包括上海、大連、廣州等。船舶碰撞事件中,當事人決定
起訴的,應當向有
管轄權的
海事法院提出。經過
海事法院審理,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還可以向高級法院提出
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