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刑訴法對人民法院受理公訴案件只作程序性審查的規定,案件主審法官往往對庭審中可能出現的 各種情況缺乏相應的了解。為防止庭審活動的無序化,保證庭審的順利進行,我們對重大、疑難案件實行了庭前會議制度,由主審法官或合議庭在對案件進行表面審 查的基礎上,召集控、辯雙方共同到會,對案件有關問題進行初步研究。合議庭在庭前會議上重點抓二個環節工作:一是抓好證據環節。
合議庭通過對控辯雙方提供 的證據進行詢問、核對和審查,使對有關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有一定了解,從而明確庭審的重點核查對象,為合議庭有效駕馭庭審打好基礎。二是抓好爭 議環節。在明確無爭議的事實和證據的同時,對控、辯雙方爭議較大的事實或證據分出輕重先后,征詢控辯雙方意見,明確庭審爭議焦點,既使合議庭對如何開展法 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做到心中有數,又使控辯雙方有針對性地進行準備,確保法庭順利查明案件事實。庭前會議結束后,合議庭成員根據個案情況及時對案件中一個或 幾個罪名有所分工,有所側重,并就各人分工中涉及對案件定性和證據上可能有爭議的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庭前準備,確立正確的訊(詢)問策略,共同研究庭審方 案,改變以往那種“合而不議”的現象。
通過實行庭前會議制度,實現了法官對控、辯雙方的“五指導”,即參訴指導、陳述指導、舉證指導、質證指導和辯論指 導,強化了案件審判的“四當庭”,即當庭訊(詢)問、當庭辯護、當庭舉證和當庭質證,使合議庭有效擺脫庭審的盲目性和無序性,專注于指導庭審活動,提高了 庭審質量與效率。
凡是在偵查、
起訴過程中獲得的與案件指控事實有關的證據 材料,都屬于證據開示的范圍。開示范圍以和指控的事實具有相關性為標準。這樣,凡與指控事實無關的,如在案件中調查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人所形成的材料、調查 被告人的其他未經
起訴的問題所形成的材料、調查被告人的有關問題但獲取的沒有證據意義(無論就指控還是辯護而言都沒有證明價值)的材料、訴訟過程中偵查起 訴機關內部的非證據性工作材料等,都不屬于證據開示的范圍。對訴訟中涉及國家機密的,以及對其他案件的偵查可能造成明顯損害的材料,檢察機關可以不予開 示。就辯方而言,基本要求是,凡是辯方準備在法庭上使用的證據都需事前向控方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