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規定新
房產稅如何計算?
根據稅法規定,
房產稅的計算方法有以下兩種:
(1)按
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稅額=
房產賬面原值×(1-30%)×1.2%
(2)按租金收入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稅額=年租金收入×適用稅率(l2%)
以上方法是按年計征的,如分期繳納,比如按半年繳納,則以年應納稅額除以2;按季繳納,則以年應納稅額除以4;按月繳納,則以年應納稅額除以12。
二、
房產稅的相關規定
第一條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
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
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
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
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
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
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
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
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
房產租金收入為
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
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
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第五條 下列
房產免納
房產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
房產;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
房產;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
房產;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
房產;
5、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
房產。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
房產稅。
第七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
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房產稅由
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財政部備案。
我國在征收新房的
房產稅的時候是按照
房產的總價格來征收的,
房產的總價格一次性減除30%以后所剩的余值乘以1.2%,就是當時應該繳納的
房產稅的稅額,我國的
房產稅的征收范圍只是針對城市的經營性住房的,公民在購買新房以后,從住到新房第二個月開始,就需要交
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