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表人不是單位犯罪案件中的當事人,而是單位犯罪案件中具有相對獨立訴訟地位的訴訟參與人。
單位犯罪案件審判程序中的當事人即單位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及被害人。單位訴訟代表人作為代表單位被告人參加訴訟的人明顯不是被害人,也不是單位犯罪案件審判程序中的被告人 :
其一,單位訴訟代表人不是單位犯罪案件的犯罪主體。它既不是單位犯罪意志的形成者,也不是單位犯罪行為的
執行者,因此不可能是單位犯罪案件的被告人。
其 二,當事人往往與案件的最終結局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換言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可能會受到刑事訴訟活動過程和結局的直接影響。而訴訟代表人只是代表單位被告 人行使訴訟權利,進行陳述、辯解等一系列的訴訟行為,它不是法院判決的直接承擔者,其自身的實體權利和義務不會隨著訴訟的進行發生變化。
其 三,當事人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的確定只能基于委托協議的內容。訴訟代表人與犯罪單位是一種委托與被 委托的關系。訴訟代表人出庭接受審判不是他的義務,而是站在單位成員的立場上、出于道義并在自愿的基礎上與單位簽訂委托協議代表單位參加訴訟,因此訴訟代 表人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僅限于委托協議中規定的范圍。
作 為其他訴訟參與人之一,單位被告人的訴訟代表人有沒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呢?我們認為,由于單位訴訟代表人訴訟活動的范圍受委托協議的限定,而且其所享有的訴 訟權利和承擔的訴訟義務也只是從單位作為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訴訟義務中派生出來的,因此,單位訴訟代表人在審判過程中沒有絕對獨立的訴訟地位,不能成為獨 立的訴訟主體。但是,另一方面,單位訴訟代表人在審判過程中又具有相對獨立性,表現在:
其一,訴訟代表人依據犯罪單位的委托授權書進行的訴訟行為,應視為單位的訴訟行為。其在法庭上所行使的授權委托書范圍內的一切訴訟權利都看作是犯罪單位行使訴訟權利的表現并對犯罪單位具有拘束力。
其二,訴訟代表人在授權委托的范圍內有獨立進行意思表示的權利。他有權決定是否和如何為意思表示,可以在授權委托書規定的范圍內選擇行使某些訴訟權利和不行使某些訴訟權利。
其三,訴訟代表人有權拒絕犯罪單位的無理或不合理委托,在必要時可以終止訴訟代表關系。例如當單位要求訴訟代表人代作偽證時,訴訟代表人可以拒絕犯罪單位的這一無理要求,并可以以此為作為單方解除委托授權協議的正當理由。
其 四,訴訟代表人在授權委托范圍外行使的一切訴訟行為均視為訴訟代表人自己的行為而由其自己承擔法律責任,對犯罪單位沒有效力。例如,如果訴訟代表人作偽證 的行為不是基于犯罪單位的授權委托而是出于自己的意思,那么他將獨立承擔作偽證的責任并面臨著被法院剝奪訴訟代表人資格的危險。
其五,訴訟代表人有義務承受強制措施。為確保訴訟的順利進行,法院對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出庭的訴訟代表人可以采取傳喚、拘傳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