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原告
起訴離婚后需準備什么材料?
原告要寫
起訴狀,準備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分居、家庭暴力、被告被判刑、有賭博惡習、
婚外情、證人證言;分割共同財產的證據:
房產證、車輛行駛證、存款單;撫養子女的證據:有固定收入;被告不同意
離婚的,準備的證據與原告相反,夫妻感情沒有破裂的證據:證人證言等。
二、怎么
起訴離婚
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么原因
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
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
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復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4、立案庭審查后,繳費;5、將繳費
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6、法院給你的案子排期開庭,并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后,會通知你開庭時間,你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7、如果對方也同意
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你們調解,開庭時也會問你們愿不愿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
離婚,也可能做通你們的工作,不
離婚,結案;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9、判決可能判決
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
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
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準許
離婚。你的朋友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后再次
起訴離婚。法官對
離婚案件的判決是怎么樣的,完全取決于原告和被告之間的感情狀況的好壞,所以原告一般都會拿出已與對方沒有感情可言的證據來證明自己
離婚的決心,那么被告就只用完全相反的真實證據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