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后,法律文書及本院材料由書記員送達,當事人應當簽收,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二、被告應在收到
起訴副本后15日內提出答辯狀。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三、合議庭成員和獨任審判員除遵守審判紀律外,開庭前不得單獨接觸一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四、開庭前,當事人應遵守下列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請吃、送禮;·不得托關系、找門子;·不得約請合議庭成員或獨任審判員討論案情。五、審判人員違反審判紀律和上述規定,有吃請、受禮等行為的,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監察部門反映,并可以此為由,提出回避申請。六、當事人違反前述規定的,法院將記錄在案,并視情節予以訓誡和罰款。七、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舉證不能,將承擔敗訴或審判結果與己不利的后果,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八、下列證據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調取證據的申請和該證據線索的;·應當由人民法院勘驗或者委托鑒定的;·當事人雙方提出的影響查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材料相互矛盾,經過庭審質證無法認定其效力的;·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自行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上述證據經人民法院調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九、當事人請求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應當遞交書面申請,載明該證據線索,證明作用及不能取得該證據的原因。十、審判人員收到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遞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十一、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應在開庭前告知申請人,并在庭審中出示,并由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進行質證。十二、證人出庭作證,舉證方應在開庭前向法庭提交證人簡況(姓名、年齡、職業、住址);證人出庭時須帶身份證明,并在開庭前到審判庭等候法庭傳喚。十三、當事人認為需要作鑒定、勘驗的,應當遞交書面申請,載明鑒定勘驗的事項及理由,由法院指定鑒定單位或勘驗單位,并告知對方當事人。十四、開庭時需當庭出示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舉證方應至遲在開庭前一天告知法庭 。十五、當事人只申請財產
保全的,必須遞交書面申請,并提供有效擔保。被
保全人請求解除
保全措施,應當書面提出申請,被
保全人提供有效擔保的,
保全措施應予解除。
十六、當事人錯誤申請財產
保全,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十七、在當事人提供擔保后,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可以裁定先予
執行: (1)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
醫療費用的;(2)追索勞動報酬的;(3)因情況緊急需先予
執行的。十八、法院確定的開庭時間和地點,所有訴訟參加人均應嚴格遵守,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庭的,不得再入庭參加訴訟。十九、原告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自動撤訴處理;被告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