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在有些勞動者眼中看來,自己和公司簽訂的勞動
合同到期了以后就意味著事實勞動關系已經結束,甚至會擔心自己因為勞動
合同到期的問題就正式的下崗。確實也有不少用人單位就是這么做的,并且對于員工本人也沒有任何補償,最重要的原因當然是員工本人并不清楚,在我國勞動關系三年
合同到期怎么辦?
在我國勞動關系三年
合同到期怎么辦?
一、
合同到期續簽
1、勞動
合同到期,用人單位都要根據勞動者的業績情況、工作表現、勝任能力等方面,決定是否續簽勞動
合同。2、在用人單位選擇繼續留用勞動者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的情況下,勞動
合同續簽手續的辦理都會比較順利。
二、
合同到期不續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
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
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勞動
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
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
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
合同的。(四)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
合同到期以后有兩種做法,第一種肯定就是勞動
合同到期了以后,雙方再續簽勞動
合同,這種也是比較普遍的。那當然,第二種情況就是到期了以后不續簽。問題在這里都不續簽也是分兩種情況的,第一種就是,如果是你本人不和公司再續簽了,正常的辦理離職手續沒有補償。第二種就是公司不續簽,是需要給你支付補償金的。您在了解過勞動關系三年
合同到期怎么辦以后,希望遇到類似事件知道應該怎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