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申請法院強制
執行的條件是什么
一、
行政處罰申請法院強制
執行的條件是什么?
(一)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
依法由人民法院
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是指依法可以對其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
起訴又不履行,法律沒有授予行政機關以強制
執行權,或者法律雖授予行政機關強制
執行權,同時又規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法律、法規授予行政機關強制
執行權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郵政部門由于法律、法規沒有授予其強制
執行權,其做出的
行政處罰決定在相對人拒絕履行的情況下,應當屬于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的范圍。
(二)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并具有可
執行的內容。
《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行政處罰無效。可見,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是具有法律依據,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還包括行政主體資格合法,依法已經窮盡了行政程序(如履行了規定的審批程序、當事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程序已經完結),并已經依法送達當事人等。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可以
執行的內容,即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被
執行人具有給付的內容。對于郵政執法而言,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物品即具有可以
執行的內容;警告、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活動就不具有可
執行性。
(三)申請人是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對于郵政部門來說,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是其行政執法權的來源,如《湖南省郵政市場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省、市、州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市場管理工作。因而,市、州郵政局可以對其做出的
行政處罰決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
(四)被申請人是該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義務人。
在郵政執法活動中,被申請人應當是郵政
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相對人,而不是與之關聯的他人(如上級主管部門、所屬分支機構等)。
(五)被申請人在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期限內或者行政機關另行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的。
(六)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七)被申請
執行的行政案件屬于受理申請人民法院
管轄。
二、法院的強制
執行措施有哪些?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
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
保全或強制
執行時,對被申請
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
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
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凍結被申請
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
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
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
執行人的賬戶內的
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人民法院采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請
執行人住所地、被
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凍結和劃撥存款,不需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轉辦手續。當地銀行、信用合作社必須協助辦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貸款或貸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絕和搪塞。拒絕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
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
執行人未按
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
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
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
執行通知書,被
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
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
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
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
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
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
執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
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
執行人未按
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
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
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
執行措施。
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
執行人的財產。
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
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
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征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
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
執行人,并結束
執行程序。
申請法院強制
執行的
行政處罰是有著具體的可以
執行的內容的,并且
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生效,屬于當地人民法院
管轄的范圍,有具體
執行行政處罰的義務人等,滿足這些條件,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介入,要求
行政處罰的相對人履行
行政處罰的決定。